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六难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1 10:13) 点击:271 |
●新律师法就要实施,这是一个改善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重要契机。值此,法制日报周末特别推出“聚焦中国刑辩律师”系列报道,并真诚欢迎关心这个问题的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发表意见。 穷尽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本以为稳操胜券,却发现已经回天乏术;即使柳暗花明,胜利后的欣喜却也不再狂热,因为这后面可能暗布着陷阱,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掉将进去?这是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刘XX从业十几年的感悟。 据本报记者观察,刘XX的上述感悟实际上代表了大部分刑辩律师的心声。正因为这种想法,本已经放慢脚步的刑辩律师,数量仍在萎缩。 刘XX说,长期从事这个职业需要很大的气度和气魄,没有这样的气度和气魄,很难度过一道道布满荆棘的“坎”。“看到因为大量成熟刑辩律师的退出和退却,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的急剧降低,我想我还会坚持下去,”但是,“我还能坚持多久呢?”刘XX的反问意味深长。 就在这些律师们灰心的时候,新修改的律师法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新律师法的最大亮点集中在为刑辩律师的“补钙”上:会见权和调查权在时间和程序上被前移的同时也被强化,豁免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 刘XX说,自己代表全国的刑辩律师们长长出一口气。但是,他还希望除了“补钙”的律师法,即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能给他们来一剂“强心针”。“依法治国离不开律师,法治的进步会让像我这样正在从事刑辩业务的律师留下来,让更多律师回转或参与进来。” 最大的一道难题:妨害证据罪 当年很多律师都认为,办理刑事案件是成名的摇篮。但是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1997年刑法的修订,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在为新法叫好的同时,逐渐感觉到新法也为他们带来了很多困惑。其中,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意见最为突出,要求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按照罪名的分类,该条罪被确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具体法律规定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因此规定而被指控犯罪的律师,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间有347起,其中包括犯罪最终不能成立的案件。 另外,全国律协2005年7月份曾下发了《关于开展刑法三百零六条相关问题调查的通知》,通知表明,截止到当时,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数据从以前掌握的 85名增加到了128名。为了确保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全国律协下发了上述调查通知。但是本报记者致电全国律协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未得到最终调查数字上的确认。 刘XX认为,该条款让律师们最为“恐惧”的规定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这句话,因为这句话本身语言上就很模糊。现实中,因律师的调查,原是控方的证人可能会改变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或检察机关肯定会再次找到证人,甚至会威胁证人,‘你的两份证言中肯定一份是假的,是伪证,是不是律师让你说的’等等,少数证人极可能顺水推舟地说,‘是律师让他讲的’。于是,以自己一方的证人因为律师的调查而改变了证言,就去指控是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律师就成为了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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