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策略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31 10:10) 点击:218 |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功。刑事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 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关于这个问题,我谈一个我代理的一起“上海市某足球队队员杀人案”。我在本案中,但任的是被害人亲属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此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上诉被驳回。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我首先说明,我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东北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实践中我体会很深。有些刑事案件也不得不借用一下。我担任上海某女大学生诉某商场精神赔偿案被告方(商场)的代理人。该案庭审前,原告方利用媒体大肆炒作,上海多家报纸和电台报道此案。一审法院应当是受媒体的影响,一审判决该商场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失费25万元。二审时,我撰文《二十五万元与国家赔偿法》刊登于上海的一家报纸。我在文章中指出:一是国家与商家相比较,都发生侵权的时候,应该国家赔偿多于商家。二是国家因过错杀一个公民也仅赔偿十几万元。商场却要为一次错误的搜身赔偿二十五万元。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应充分考虑中国目前的国情,否则会造成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上海市市长看过文章后,在报纸上批示“该案一审法院院长严重不讲政治”。本案在二审中改判商场赔偿女大学生精神损失费一万元。此案给我的启示很多,但最深刻的感受还是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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